(单选题)关于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17 09:16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关于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作用的第16条删去,A项错误。修正案将原《民事诉讼法》的第25条改为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剐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B项错误。该修正案将第63条改为:“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项所述正确。该修正案将第111条改为第124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项错误。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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