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存货盘亏的处理。
2021-12-10 22:41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简述存货盘亏的处理。
发生存货盘亏和毁损,在批准处理以前,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进行核算。盘亏和毁损时,一般按盘亏和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大多按盘亏毁损的数量和该存货的期初结存单价计算确定)冲减存货的账目记录,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有关的存货科目。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存货价值包括其实际成本和应负担的进项税额两部分,发生非正常毁损(如自然灾害、被盗窃及管理不善造成大量霉烂变质等)时,应按非正常损失的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按非正常损失的实际成本贷记有关存货科目,按非正常损失存货应负担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查明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后,应按不同的原因及处理决定分别入账,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其中属于定额合理盘亏的,一般应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属于一般经营性损失的,扣除残料价值以及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剩余净损失,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属于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扣除以及收回的保险赔偿及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及其他资产的损益,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清查的各种财产损益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应先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期末,“待处理财产损益”应无余额。
解析: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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