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
2021-11-25 07:54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 . 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B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肖某对李某承诺的偷窃行为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题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排除。。
C选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的民事行为,题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排除。
D选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题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排除。
故本题选B。
【2010-联考/甘肃-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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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潮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