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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

    2021-11-25 07:54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题目

      [单选]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 . 犯罪行为

      

    优质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肖某对李某承诺的偷窃行为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题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排除。。

    C选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的民事行为,题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排除。

    D选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题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排除。

    故本题选B。
    【2010-联考/甘肃-103】

      以上是关于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的参考答案及解析。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潮州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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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潮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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