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1-11-14 11:18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对于鉴定所形成的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B . 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的签名或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C . 民事诉讼中,基于意愿自治原则,鉴定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D .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C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鉴定人,C选项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对于鉴定所形成的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法院有权决定鉴定是否有必要出庭。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C。
【2019-国考地市级-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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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潮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