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2021-11-10 15:20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
B . 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D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参考答案:A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宪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A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5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包括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1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A。
【2013-四川(下半年)-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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