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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2021-11-10 15:20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题目

      [单选]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
    B . 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D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优质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宪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A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5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包括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1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A。
    【2013-四川(下半年)-001】

      以上是关于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的参考答案及解析。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潮州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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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潮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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