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2021-11-09 08:33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下列关于“套路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因“套路贷”属于非法行为,追债时一般不会采用仲裁、诉讼方式
B . 因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为36%,故超过36%的可认定为“套路贷”
C . “套路贷”犯罪案件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侦查
D . 我国刑法设置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
参考答案:C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选C。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意见》规定: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所以追债时会采用诉讼、仲裁的方式索债,所以A错。
B选项:《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可知“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所以B错。
D选项:根据《意见》可知,“套路贷”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所以并没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所以D错。
故本题选C。
知识拓展: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2020-国考地市-012/国考副省-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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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潮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