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潮州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分析
2020-05-13 11:36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潮州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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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修改使“民法”近几年始终是重点考点,其中的重要考点之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考点:无人包含两类人:8周岁以下和“全疯”的,其实施的行为直接无效。例:6岁的孩子签订的苹果电脑的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
考点:强调欺诈胁迫并且损害的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无效的,例:A省政府从甲公司购买一批赈灾物资,甲公司故意告知A政府这是一批进口物资,事实只是普通国产产品,是欺诈且损害的是国家社会利益,所以直接无效。如果是欺诈胁迫损害的仅是普通人的权益,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考点: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无论损害的是谁的利益都是无效的,与上一条区分开来。例:华图的A经理代表华图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甲公司与A经理达成协议,甲向A私下支付好处10万元,A同意甲公司在合同中定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了华图的损失,此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直接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考点:强调的是强制性规定。例:民法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就是典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改长改短或者预先的放弃都是无效的。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
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典型的阴阳合同:甲与其朋友乙达成合意,甲将其房子以300万的价格卖给乙,但乙为了逃避二手房的税额,跟甲商量合同上只写200万,但实际支付300万。20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是虚假意思表示的阳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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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小贩甲在路边叫卖:”中华香烟,10元一条。”顾客乙欣然购买。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 )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案】C
【解析】此题是典型的陷阱题,很多同学一看到有欺骗的行为就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但忽略了题目中是贩卖假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是直接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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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潮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