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潮州乡镇事业单位高频考点:法律
2021-04-13 15:31 潮州人事考试网 来源:潮州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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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乡镇事业单位高频考点:法律
法理学考点
1. 关于法的本质
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而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必须牢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2.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作用(评价他人)、教育作用(教育一大群)、预测作用(预测彼此)、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注:当规范作用的考试形式为小案例时,括号中的内容将有助于您迅速做出正确答案。
3. 关于法的效力
4.关于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内容包括法的创制(立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重要考点: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5.关于法系、法律体系
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国为社会主义法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6.关于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和政策。
7. 关于法律关系(此为重点中的重点,通常结合部门法来考查)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包括:抽象条件—— 法律规范;具体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因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8.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定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归责的原则主要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而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有以下形式: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是指有特定国家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9.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关于公民的监督权
注意:此知识点的内容容易混淆,需辨明记忆。
6.关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7. 关于我国的政治制度
8. 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9. 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变更
10. 关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11. 关于选举的基本原则
12.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
民法高频考点
1. 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2.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4. 关于我国法人的分类
1. 关于法的本质
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而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必须牢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2.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作用(评价他人)、教育作用(教育一大群)、预测作用(预测彼此)、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注:当规范作用的考试形式为小案例时,括号中的内容将有助于您迅速做出正确答案。
3. 关于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 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空间效力 | 一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注:不包括国际列车。 |
时间效力 | 法律何时生效、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注: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
法的运行内容包括法的创制(立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重要考点: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5.关于法系、法律体系
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国为社会主义法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6.关于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和政策。
7. 关于法律关系(此为重点中的重点,通常结合部门法来考查)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概念 | 内容 | |
主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
客体 |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物、行为(给付行为)、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人身利益 |
内容 |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
法律事实因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8.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定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归责的原则主要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而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有以下形式: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是指有特定国家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9.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体 | 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 |
对象 | 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
依据 | 宪法和法律 |
途径 |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
有法可依 | 前提和基础 |
有法必依 | 中心环节(即依法办事) |
执法必严 | 关键 |
违法必究 | 保障 |
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内容 |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 |
法律效力 | 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
制定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一般需专门的制宪机关。 | |
修改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
政治自由 | 言论自由 |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
出版自由 | 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律,出版物管理的原则: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 | |
结社自由 |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 |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关于公民的监督权
名称 | 监督主体 | 监督对象 | 监督目的 |
批评、 建议权 |
全体公民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控告权 | 控告人通常是受到不法侵害的人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 |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要求相应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
检举权 | 检举人不是必须和检举事项有直接联系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 |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
6.关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逻辑起点 |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前提 |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
核心 |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
关键 |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政治 制度 |
根本制度 | 社会主义制度 |
根本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基本政治制度 |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 |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9. 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变更
审批机关 | 权限 |
全国人大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国务院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
省级人民政府 |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
公有制 经济 |
① 绝对国有: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② 绝对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③ 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④ 对于水库、水塘,由集体经济负责修建和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 ⑤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非公有 制经济 |
①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 主要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③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④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选举基本原则 | 普遍性原则(注:精神病患者也有选举权,若其不能行使,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名单。) |
平等性原则(我国已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的“同票同权”) | |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 |
秘密投票原则 |
直接选举 | 县级 |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 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 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
乡级 |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
间接选举 | 会议期间 | 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其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
闭会期间 | 县级以上人民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由其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 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1. 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涵 | 相关法条 |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
①自主参与 ②自己责任 |
《民法通则》第4条 《合同法》第4条 |
平等原则 | 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③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民法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 |
公平原则 | 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平 ③风险负担的平衡 |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
①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的诚信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的诚信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的诚信 |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程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 《民法通则》第7条 《合同法》第7条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背离法律没有设置该权利的宗旨,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 | 《宪法》第51条 《民法通则》第6条 |
2.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 构成 | 法律意义 |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都可以从事。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①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②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
无民事 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①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②从事社会惯例许可的民事行为有效 ③从事其他的行为无效。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内容比较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不同点 | 要件不同 |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
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间,一般为4年,但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 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 ①一般情况下为下落不明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
①一般情况下为下落不明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事故发生之日。 |
|
公告期不同 | 3个月 | 一般情形下为1年,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 |
申请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 | 没有顺序限制,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
宣告后法律效力不同 | 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 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在被宣告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内,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①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可以依法被他人收养。 ③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继承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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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 财产代管结束 | ①对于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②对于财产关系,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恶意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③对于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
|
相同点 | 启动程序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
宣告主体 | 人民法院 |
种 类 | 内 涵 | |
企业法人 | 依照法人条件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
非企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国家机关(政府) |
事业单位法人 | 从事非营利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科、教、文、卫等) | |
社会团体法人 |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宗教活动的各类法人(中国法学会等) | |
捐献法人 | 对捐赠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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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潮州华图)